
歐盟商標概要:
隨著歐洲經濟一體化發展進程,為了順應歐盟成員國的要求,1988年12月12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第89/104號協議,旨在制訂出適用歐盟各國的統一的商標法。1993年12月20日第40/94號歐盟委員會條例(即歐共體商標法)頒布,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該法直接適用歐盟各國,并與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一起自動成為歐盟各國的商標法律制度組成部分。1996年1月1日依法成立的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簡稱“內協局”或“OHIM”)開始正式接受商標注冊申請,但因籌建原因,直到1996年4月1日內協局才全面展開工作。因此,所有199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提交申請的申請日一律都是1996年4月1日。歐共體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注冊基于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注冊的種類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歐盟于2004年10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成員國。只需在歐共體商標內協局提交一次申請,即可同時保護27個成員國,成員國名單如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英國(脫歐)。